第八条

有效

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可以分选区进行,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应获得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

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区应按规定补选。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