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方案、重组改制等报告;
(二)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