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