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