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三十一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依法履行职责;(二)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如实反映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及其联席会议的意见和建议;(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