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

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各种财务报表,并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职工董事对董事会中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董事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或与工会充分协商后再做出决定。职工监事参与对企业财务的检查,对企业董事会、经理层人员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有权提议召开监事会,并就此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