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企业工会在征求多数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候选人中应当有企业工会负责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