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二十八条有效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