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

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