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