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企业方依法起草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十五日内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