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协商代表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有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