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条有效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参与民主管理能力;(二)应当征求选区职工的意见,并按照多数职工的意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三)接受选区职工的监督;(四)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