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企业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下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和名额由上一级工会提出指导性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青年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根据占本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确定代表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并直接选举产生,但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