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二年组织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适时提高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

前款的标准应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确定具体建筑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