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积一百四十四平方米以上的户型应当适当提高车位配建标准;其他新建住宅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