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