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按时方式计费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制收费。

采用电子收费方式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