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一条有效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二)停车设施设备整洁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文明管理,指挥车辆按序停放;(四)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