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设施。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