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