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终止鉴定的,应当向鉴定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