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终止鉴定的,应当向鉴定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