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六)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