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一)鉴定委托主体不合法的;(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的;(四)委托鉴定的项目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限制的。不予受理的,应在七日内告知委托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