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了解有关案情;

(三)核对检材与样本;

(四)决定受理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