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鉴定委托主体不合法的;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的;

(四)委托鉴定的项目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限制的。

不予受理的,应在七日内告知委托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