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保育和教育第二十四条有效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幼儿园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幼儿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