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幼儿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