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