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