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登记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