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规定,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