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时间供热,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城镇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热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