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间供热,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热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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