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镇热力工程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城镇热力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从事城镇供热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供热单位擅自改变供热能力、范围或方式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