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热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热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