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