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

(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城镇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擅自在城镇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四)其他损害城市热力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