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城镇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三)擅自在城镇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四)其他损害城市热力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