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用热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对城镇热力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用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