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