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