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