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有效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学校或者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学校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