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