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