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