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事故的处理。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