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事故的处理。

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