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镇范围内的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报告本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