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集聚第十六条已废止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重点工业园区内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