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集聚第十五条已废止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重点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生产经营所需土地可以优先安排审批。前款所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地产契税,可以作为政府补贴由同级财政部分返还给企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